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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梓润(870371):one体育官方网站公司章程[2023-010]

发布时间:2023-03-08 20:07:26 丨 浏览次数:

  one体育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西乡金海路碧海中心区西乡商会大厦1801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于公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垃圾清运(涉及运输项目的须取得交通部门的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家政服务,绿化养护;房地产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市政工程施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机电设备、市政设施的上门维修(涉及电力设施承装修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酒店管理(不含具体经营酒店);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不含医院经营);四害消杀服务;垃圾分类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信息技术咨询和开发;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软件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销售;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节能改造、节能项目设计、节能技术推广与服务;城市照明工程、亮化工程、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建筑信息模型、地理信息模型技术运用及开发 ;前

  期项目管理、全过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咨询;项目投资咨询; 档案扫描、整理、代存(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

  经营);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充电桩销售;水污染治理;病媒生物防制服务;休闲观光活动;康复辅具适配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服装服饰零售;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住宿;餐饮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派遣(不含人才中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再生资源回收;游泳池管理;停车场经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动物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建食品(预包装)销售。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份总数、持股股东、持股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变更之日已全部到位。发起人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003738号)列示的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 26,417,853.73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擅自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和支付方法;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one体育官方网站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one体育官方网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的附件。one体育官方网站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5天。

  第一百一十五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提名,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第一百零一条履行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确定的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科学完善的聘用、考核、激励和约束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和格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将以多渠道、多层次的形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于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 30日内报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如本章程所述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贷款、投资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本章程中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如涉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中列明的有关专门针对股份公开转让的特殊规定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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